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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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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  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在学校岗位设置的总体框架下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等进行审计;

    (九)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材料、电子数据等;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改进管理、完善内控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应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