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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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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党委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学校每年有计划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巡察、人事、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
   (二)“三重一大”等事项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三)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本部门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根据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类型、职能、岗位特点、职责范围等情况确定。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的特别要求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限从所担任现职的时间(含副职主持工作)起,到任期满或离职时止,若在任期内进行过审计的,从最后一次审计后算起,必要时可追溯。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部根据审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出具委托函。委托函内容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限、审计重点或应关注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审前公告。审计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召开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原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
   (二)审计组主要成员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内部制度、经济合同等资料;
   (三)财务预算与收支相关资料;
   (四)审计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审计组通过调阅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取得审计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依据审计报告内容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巡察、人事、审计、财务、国资等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审计报告内容,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讨论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请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决策,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现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人事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管理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池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字〔2018〕28 号)、《池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院字〔2014〕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