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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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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委托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下统称为受托单位)。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范围(涉密事项除外)

(一)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审计;

(二)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四)需要委托的其他业务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受托单位

(三)学校与受托单位签订审计合同或协议;

(四)受托单位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受托单位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受托单位确定

 学校委托审计项目中,审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学校与选定的受托单位就审计约定和承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业务范围、审计时限、审计内容、审计费用以及双方权利和责任等。

受托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纪、违法记录

  2. 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3.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4. 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受托单位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业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项目审计实施前,成立项目审计组,负责制定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审计组成员包括受托单位审计人员和审计处工作人员,其中财务类审计项目受托方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受托方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 项目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提交的审计取证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初审,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 受托单位根据审计取证材料撰写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相关方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 委托项目审计审核验收合格,学校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规定,向受托单位结算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第十  委托项目审计全部完成后,受托单位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等审计证据过程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档交审计处立卷保存。

    第四章  

    第十  受托单位审计期间有以下行为,学校将中止委托审计业务,拒绝支付审计费用。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利害关系人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被审计单位及利害关系人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  受托单位审计期间存在以下情形者学校将终止委托审计业务,禁止其参加学校未来年内一切审计业务,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实施审计,且拒绝进行纠正的;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避重就轻、严重失实、结论不正确,且拒绝进行纠正的;

(三)存在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错漏,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委托审计管理办法》(校字〔2018〕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