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及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点。严格、科学地组织考试,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增强教师的责任感,端正教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安排,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核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的考核安排,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按规定处理学生成绩变更等工作。 (二)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督导组、监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系考试工作的安排、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等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教务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考试巡视组,对学院各区各场次的考试进行巡视。 (三)各系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安排考核课程,组建审题小组,负责考场管理,负责试卷的印制、装订、评定和保管;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补考;上报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材料等工作;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四)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好考前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前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和考场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各系应发挥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考核时间、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结束前两周为考核时间,每班每天考试和考查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二门,全校性公共课的考核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统一安排,专业课考核由开课单位统一安排。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的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与各系统一安排,考核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需由系提出意见,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等)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须按各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确定课程的考核类型执行。 第八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技能操作、表演比赛等一般采取抽题的方式,准备和回答时间可依据考核方式确定。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院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核方法改革;教师提出考核的改革方案,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凡采取闭卷以外方式考核的课程,其教研室需在考前四周向所在系申报,考查由系部审批,考试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题(卷)库建设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和命题原则如下: (一)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二)命题要“题量适中、覆盖面广、类型多样、难度适宜”。 题量适中:题量要适当,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完。 覆盖面广: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该学期教学的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新精神、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原则上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偏易题约占30%,适中题约占50%,难度较大的试题约占20%,既不能出偏题怪题,也不能局限书本范围,应做到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三条 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优先选用试题(卷)库中的试题,试题由开课单位选定。 第十四条 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拟定难度相当的A 、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两套试卷的考题不得重复;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审定、并决定采用哪一套试卷,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十五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采用相关教师集体流水评卷的方法统一阅卷评分。 第十六条 各系对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卷)库。试题(卷)库建立的具体程序是: (一)试题(卷)库建设由系主任统一领导实施,每门课程的试题(卷)库由包括授课教师在内的两名以上教师制作,教研室组织论证,经各教学单位审定验收后封存保管。 (二)试题的拟订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命题原则执行。每门课程在组建试卷库时至少有10份等值试卷,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 (三)各份试卷的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复。如有重复,则要求改变试题形式及提出问题的方式。 (四)如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等发生变化,有关课程的试题(卷)库应及时进行修正。要求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由系组织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要求把试题打印在8K标准纸上。 第十八条 实行试卷命题审批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每学期考试命题结束时,以教研室为单位成立审题小组。教研室审题小组由教研室主任任组长,由2-3名教师为组员。 (二)审题小组对本教研室开设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得分点、 试卷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教研室主任签订审核意见,不合格的课程试卷必须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教研室审定合格的试卷需报系(部)主任审批并确定选用的试卷类别(A卷或B卷)后方可进行试卷印制。 第五章 考前复习与考核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会贯通。 第二十条 授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一条 进入停课考试阶段,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编制考试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注册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该门课程缺课达该门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实验课者(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第二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需重修。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授课教师提出,授课教师与学生所在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试卷的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跑题、泄题,一经发现,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系应有专人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各系教学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卷、印卷、分装、封存,确保试卷安全。 第二十六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开课单位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相关人员对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系要对每门课程试卷进行认真规范的装订,装订前务必点清试卷份数,装订封面要逐项填写清楚。 第七章 考场管理与考风考纪 第二十九条 各系在期末考核前按规定时间将《考试(考查)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审核,然后各系及时向学生公布。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 第三十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 (一)学生要凭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 (三)原则上30人设一考场,派2人监考,其中第一位监考人员为本场主监考。 (四)主监考应提前20分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课程、年级、时间、考场、份数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 (五)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认真清理考场,核查证件,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六)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草稿纸。 (七)加强考试管理。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及时制止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对违纪或作弊者应及时记录,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及记分按《池州学院试卷规范化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占50%;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检测、劳动、调研、创作、科研等)占50%。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考试前一周评定完毕,成绩登记表交开课单位审核盖章并保存到评卷结束方可领回,登入成绩。 第三十四条 对特殊课程考核评定的比例,可以根据课程要求自行制定评定标准,但无论采取何种类型进行考核,考核前,开课单位和授课教师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命题,并填写命题审批表。考核结束后,授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应做好考核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要认真规范。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系教学秘书负责组织收齐,一份交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交教学单位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系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将检查合格的试卷按要求装订、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及以上的,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九条 学习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遇错评,需则由评卷教师把错评试卷先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然后交系(部)主任审核,最后将错评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更正。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授课教师查卷、查分。若有疑问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教学秘书向系主任汇报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后,由系统一向各班通报;学生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第九章 补考和缓考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除毕业学期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授课教师应在补考后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试卷按学校相关规定装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一)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第四十四条 未参加正常补考和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四十五条 因病(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入。各系及教务处在审批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严格要求。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与学院其它相关文件发生矛盾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1: 池州学院20 --20 学年第 学期命题审批表
开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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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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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
试题库( )、试卷库( )、集体命题( ) 授课教师命题( )、其它( ) |
命题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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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类型 |
考试( )、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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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形式 |
开卷( )、闭卷( );笔试( )、口试( )、其他( ) |
试卷页数 |
A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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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页数 |
A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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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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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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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及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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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 审核意见 |
签名 |
负责人审批意见 |
(注明使用哪套试卷) 签名 |
正式确定使用该试卷后,填写以下内容,以便制卷 |
考试班级 |
人数 |
授课教师 |
印卷份数 |
备注(试卷袋数、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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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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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试卷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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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池州学院学生课程成绩变更审批表
开课学期 |
―― 学年第 学期 |
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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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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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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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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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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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应与培养方案上的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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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类别 |
期末 / 补考 / 其他 |
原总评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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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总评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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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说明 |
该生平时成绩应为 分,期末成绩应为 分,总评应为 分。变更原因是 授课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开课单位 教研室意见 |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开课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系各一份,原件送教务处教务科留存。 (2)每张表只能填写一个学生的成绩变更情况。 附3: 池州学院学生缓考课程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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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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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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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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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学期 |
20 -20 学年第 学期 |
申请缓考课程名称 |
开课单位 |
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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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考 原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医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因伤病申请缓考需提供医务部门病历复印件证明) |
学生所在系 意见 |
(系盖章) 系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开课单位 意见 |
(系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教务盖章) 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课程考核前1周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属于不同开课单位的课程要分别填写缓考申请表。 2. 缓考申请表原件由教务处教务科存档,复印件分别由学生本人交学生所在系、开课系各1份。学生本人自存1份。 3.缓考课程考核与下学期初的集中补考同时进行,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 |
附4: 池州学院取消考试资格审查表
被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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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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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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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考核资格学生所在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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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学期 |
20 -20 学年第 学期 |
被取消考核资格学生上课课程名称 |
开课单位 |
任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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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考核资格原由 |
(附上证据) 申请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所在系 意见 |
(系盖章) 系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开课单位 意见 |
(系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教务盖章) 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1.该表由授课教师填写。取消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授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前1周填写本审查表。 2.取消考试资格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3.本表原件由教务处保存,复印件分别交学生所在系、开课系、学生本人各1份。 4.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必修重修。重修时间与方式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单位协商后确定 5.相关单位意见如写不下,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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