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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审计审批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及维修审计操作规程,简化工作程序。现对基建工程及维修工程的审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审计项目报送审时间及审批程序

所有基建工程及维修工程项目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报送监审处。送审资料先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人核对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监察审计处组织审计。

二.审计结果的审批

送审金额在5万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结果(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后盖监察审计处公章,予以认可。

送审金额在5-20万元(含5万)的基建维修项目以及基建工程项目二审的审计结果(工程项目审核定案表)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监察审计处校领导签字,盖监察审计处公章,予以认可。

送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基建维修项目以及基建工程项目的终审的审计结果(工程项目审核定案表),由监察审计处呈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校领导签字盖池州学院公章,予以认可。

其他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监审处。

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监察审计处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