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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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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计整改工作,听取整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审计处依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发出审计整改任务清单,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分析原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整改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清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审计处。

    第七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期限;

   (四)对本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五)强化内部控制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审计处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事项,督促其继续整改。

    第九条纪检监察、组织、巡察、人事、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加强协助配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问题进行会商,会商结果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强化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审计处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强化结果运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奖惩、预算安排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机制。通过办公系统、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